(2017)晋0881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赵武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平,赵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81民督9号申请人:李新平,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凯,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武,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新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新平称,2015年7月26日,被申请人赵武以临时周转为由从申请人处借款50000元,承诺8月底还,并出具内容为“借条借李新平现金伍万元整(8月底还)赵武2015.7.26”的借据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武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新平50000元借款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赵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