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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冯祥、程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程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冯祥,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程厚玲,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冯祥与被执行人程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本院在执行冯祥与程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厚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陈汇泉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