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书荣、臧秀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荣,臧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书荣,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臧秀民,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书荣与被执行人臧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臧秀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书荣欠款3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臧秀民在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工��每月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臧秀民在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