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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917号原告: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1室第八层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28094R。法定代表人:潘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天赐,公司职员。被告:李爱平,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爱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鑫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