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存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存期,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6525。法定代表人:应建仁。被执行人:李存期,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玉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存期、张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存期、张玉芳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存期、张玉芳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东塔路310弄6幢2单元102室连带车库32.40平方米的不动产(房产证号:dc000159**,dc04579、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4**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418号之一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存期、张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李存期、张玉芳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东塔路310弄6幢2单元102室连带车库32.40平方米的不动产(房产证号:dc000159**,dc04579、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4**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1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联系人:陈胜联系电话:8929****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追偿权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418号之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陈胜送达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