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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尹东方与李冲、李克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东方,李冲,李克昌,李德龙,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434号原告:尹东方,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冲,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李克昌,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冲之父。被告:李德龙,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环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光涛,总经理。第三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冬雪。尹东方与李冲、李克昌、李德龙方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尹东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尹东方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