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新平,李新,邹致伟,熊伟凌,黄文辉,杨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66号央央春天投资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058838818B。被执行人:黄新平,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李新,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致伟,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被执行人:熊伟凌,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文辉,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雪蕾,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黄新平、李新、邹致伟、熊伟凌、黄文辉、杨雪蕾应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57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9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文辉、杨雪蕾、黄新平名下房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新平、李新、邹致伟、熊伟凌、黄文辉、杨雪蕾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新平、李新、邹致伟、熊伟凌、黄文辉、杨雪蕾在短期内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继续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审 判 员 朱 健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