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朝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9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朝辉,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危险驾驶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2月6日再次因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朝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小敏、谭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朝辉有以下犯罪事实:1、被告人许朝辉于2015年9月18日21时许,无证驾驶粤J×××××号牌(伪造机动车牌证)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甜水村往黄冲圩方向行驶。当行至崖西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许朝辉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156.16毫克/100毫升。2、被告人许朝辉于2016年12月6日7时许,无证驾驶粤J×××××号牌(伪造机动车牌证)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凤山往电镀基地方向行驶。当行至崖西登高石工业区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许朝辉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255.38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朝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出对被告人许朝辉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许朝辉对上述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许朝辉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两轮车辆类别判定专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情况说明、传讯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朝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朝辉在因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期间再次因危险驾驶被抓获,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朝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朝辉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朝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其俊审 判 员 李晓静代理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敏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