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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天平与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平,张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平,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张明海,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租住安陆市。本院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平与被执行人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明海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天平借款40000元,而被执行人张明海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天平与被执行人张明海于2017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明海定于2017年10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天平借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天平与被执行人张明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张明海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天平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