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91号原告高某1,女,12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李某,女,38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跃辉人民陪审员 孙 晶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健-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