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金红、王诗羽、王荣启、姜功兰与许少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红,王某,王荣启,姜功兰,许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红,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3年10月29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荣启,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姜功兰,女,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少宏,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陈金红、王某、王荣启、姜功兰申请执行许少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少宏的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