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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769号原告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珠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某炳,男,汉族,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男,汉族,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彭思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能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申请延期开庭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