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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陆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康年,江苏巨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能新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苏巨龙新材料有限公司,陆瑶,陆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康年,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朱乐平,宁波市灵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巨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00661337102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苏巨能新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00592569603B),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苏巨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00582315714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陆瑶,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陆启军,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就丁康年与江苏巨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能新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苏巨龙新材料有限公司、陆瑶、陆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038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5月11日,本院以(2016)浙0212民初03820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巨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部分房地产;还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陆启军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巨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及货梯等附属物,无证建筑。】;二、拍卖被执行人陆启军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三、拍卖被执行人陆启军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宿房权证宿城区字第××号】;四、拍卖被执行人陆启军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