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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小区D2区**栋。法定代表人:范毅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坪,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93751元;二、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欣天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2937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从2015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286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砼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96612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