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终7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唐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唐小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7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琼,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忠万,(唐小琼之夫)。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唐小琼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4月5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上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6元,减半收取902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判长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