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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胡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胡智,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刘鲁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智与被执行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智赔偿各项损失715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3元、执行费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闽楚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