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冼启明与龙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启明,龙木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96号原告冼启明,男,汉族,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木连,女,汉族,住吴川市。原告冼启明诉被告龙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郑卓成担任庭审记录,并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冼琼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木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冼启明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从2015年8月开始,以各种理由陆续多次向我借款,我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形式共借给被告人民币66600元,经我催还被告向我归还3000元后,尚欠63600元被告不予归还。该欠款被告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与我进行结算并作了确认,但一直拒不归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636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冼启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实有:(1)冼启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原告主体适格;(2)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号信息截图(第2至5页),以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63600元的事实;(3)转账记录(第6至17页),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借款的情况(转账记录均可在任何一台手机联网登录原告支付宝、微信账号后查阅);(4)微信转账记录(第18至19页),以证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8300元的事实;(5)微信聊天记录(第20页),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手机款5000元转为借款的事实;(6)微信聊天记录(第21至26页),以证明被告确认原告向其支付的款项是借款的事实。被告龙木连不作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由于需要资金使用,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5月28日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应被告的要求,原告通过支付宝的形式向被告转账共37502元,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15800元,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被告转入8300元,原告为被告代购苹果手机一台支付款项5000元,以上几项合共66602元,原、被告均确认为借款总额666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3000元,尚欠63600元经原告催还无果,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本院支持其上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龙木连要求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购买手机等形式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602元,有原、被告双方的实名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银行、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确认。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3602元这一事实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还无果,显属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清尚欠借款63600元(放弃2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审理,被告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则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龙木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冼启明归还清尚欠借款63600元及利息[以63600元为本金从起诉(2017年1月11日)之日起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