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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武翠红、宋武兵合同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201号武翠红、宋武兵: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宋武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晋刑终29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1年,原审被告人宋武兵陆续向翟魁增、王永生、黄锐敏等人借款,先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四辆挖掘机(卡特320、329型挖掘机各一台;两台沃尔沃360型挖掘机)、40辆奥龙牌工程车,用以承揽各种工程并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了和顺县宋武机械建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和顺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注册成立和顺天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掩盖自己经营不善、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从2011年至2013年间,原审被告人宋武兵伪造了和顺县水岸华庭第十一幢1单元101号房的房产证、伪造了大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篡改所购买的××县房购房收条金额,夸大房产价值,以月息2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吴兴、黄锐敏、杨庆军、张海军、曹友生、翟彦翔、王永生、药振华等19人骗取借款共计6411.15万元,归还本金或利息688.485万元,至案发仍有5722.665万元未归还;2012年12月7日,以虚假的机动车发票作抵押、以位于××县房产、一辆奥迪Q7越野车,一辆奥迪A8轿车、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重复抵押、篡改所购买的××县房购房收条金额、夸大房产价值向晋中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从和顺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50万元,造成晋中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70.545万元;2012年5月份始,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85.406279万元;案发后,黄锐敏接收了宋武兵所有的36辆工程车、和顺县银河小区房产及一辆车牌号为×××的奥迪Q7越野车,并将36辆工程车出售,曹海军扣留卡特挖掘机一台、卡车三辆,两台沃尔沃挖掘机被沃尔沃公司拖走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原审被告人宋武兵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宋武兵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购置房产、豪华轿车来包装,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机动车发票、合格证等进行虚假、重复抵押,通过出具借条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宋武兵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你们申诉所提原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们申诉所提原判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理由,经查,原判所采信的证据有:一是各被害人的陈述,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借条等,均能证实原审被告人宋武兵向各被害人借款情况;二是挖掘机司机郝振忠、李龙的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宋武兵的工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三是宋武兵本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所借的钱,一部分用于还借款的利息,一部分用于结算购买工程机具的月供,总之借下的钱马上还别人的利息,可以说拆东墙补西墙,我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我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我跑了”。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明原审被告人宋武兵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宋武兵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