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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68号原告:王涛,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荣(曾用名张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涛诉被告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核实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霞审 判 员  常青龙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