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68号原告:王涛,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荣(曾用名张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涛诉被告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核实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霞审 判 员 常青龙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