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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俊与文万权、宜宾万泰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文万权,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金泉。张俊与文万权、宜宾万泰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文万权、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财审 判 员  杨宏均助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