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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欣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8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欣,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7]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欣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晚,在鹿泉区上寨乡上寨村,被告人王欣以刘某和任某(王欣妻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刘某敲诈3000元,并且让刘某在一个月再付现金2万元。刘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向王欣转账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被告人王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晚,在鹿泉区上寨乡上寨村,被告人王欣以刘某和任某(王欣妻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刘某敲诈3000元,并且让刘某在一个月再付现金2万元。刘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向王欣转账3000元。王欣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2万元现金未遂。后被害人刘某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欣已将赃款30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刘某,并且取得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我和任某(王欣妻子)有交往,并且我和任某在旅馆住了一晚上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给任某打电话,王欣接的电话,对我说他知道了我和任某的事。5月21日晚21时许,王欣领着七、八个人来到我家,他说:“这事怎么解决(指和任某的事),我说:“出去说吧,别影响我家人休息”,我就领着他们往街上走,王欣说:“给五万元钱,这事就算了”,我说:“没有”。最后,王欣说:“给二万”,我说:“卡上没有这么多钱,卡上只有三千多元”,他让我转钱给他,我说转不了,王欣说:“转不了拉你走吧”,我怕他们打我,我就用手机微信给王欣转了三千元钱。王欣要求我6月15日给他转1万元,6月底再转一万元,这三千元,王欣说是找人帮忙的吃饭钱和来人的误工费。我和王欣说话时,有王欣带来的三、四个人在家门口等着,有三四个人跟着我和王欣,他们没有讲话。我给了他钱以后,他们几人开着两辆车就走了。6月13日,6月14日,王欣给我打电话催要钱,我说没钱,并且对他说,已给了3000元,能算了吗?他说,给3000元就什么事也没了,绝对不可能,要是给不了,就不要嫌他找我家了。2、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1日晚上,张某到我家,对我说王欣媳妇让刘某睡了,问我知不知道刘某家在哪,我说要是找事,我不领着去,去的话就好好说,别打架。随后,我、王欣、张某和几个人就坐着两辆车去刘某家找他了,我没有下车。剩下的人都进了刘某家,过了没一分钟,刘某和他们就都出来了,我、张某和一名男子在巷子口待着,另外几个人跟着王欣和刘某走了,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几个人回来后,我们就都走了。后来,刘某的妹妹给我打电话说王欣威胁他哥哥要2万元,我说,这事我不管。3、证人闫某1、闫某2、郄亚菲、张某证言证明,闫某1、闫某2、郄亚菲、张某和王欣由冯某领着到上寨村的刘某家找刘某,后王欣和刘某从刘某家出来,两人步行绕着村里河边走了一圈,郄亚菲和闫某1在后面跟着两人,怕他们打起来出什么事,他们两人讲话声音不大,边走边讲,我们只能看见人影,听不见他们讲什么,两人走了一段后,又返回到了刘某家门口,我们就上了车,将冯某送回家,剩下几人到饭店吃饭,我们几人都没有要王欣的好处。王欣管的饭,后来,才知道王欣给了3000元,我们说不该和这小子要钱。4、证人任某证言证明,我和王欣是夫妻关系,和刘某是网友关系,通过聊天认识后,有约会,看电影,发生过性关系,现在已断了关系。我给刘某买国衣服,他送给了我一部手机,这事就算了,我们两清了。王欣要了刘某3000元,我不清楚是怎么给的,我也不关心这事。王欣还对我讲过,刘某自愿给他精神补偿。5、被告人王欣供述,刘某和我妻子任某网上聊天认识的。201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叫上郄亚菲、阎鹏洲、闫某2、张某,冯某领着我们去找的刘某,除冯某外,其他人和我都进了刘某家。刘某说到外面去说,我和刘某在大街上边走边聊,郄亚菲、闫某1在我们俩后边跟着,张某、闫某2、冯某在车周围待着。我问刘某是不是跟我妻子任某出去吃饭,打电话发短信,刘某说是他,我问他俩人是否发生性关系,刘某也说发生性关系了。我问这事怎么办,他说事情已经发生了,能怎么办。我说打他一顿吧,他说除了打他还有别的办法没有,我说要不告诉你家里人,要不你赔钱,让他自己选吧。他说,要是赔钱的话给多少钱行,我说给两万吧。他说行,但是,现在手上没有这么多钱。我和刘某要了3000元钱,该3000元是刘某还给我妻子任某给刘某买衣服、鞋的五、六百元钱,以及我找他的误工费。我最后跟刘某说,6月15日给一万元,6月底给1万元。说完后,我和一同去的人就走了。6、微信转账3000元的照片。7、赔偿协议和谅解书8、被告人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欣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数额2.3万元中,其中2万元未遂,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既遂部分,赃款已退还,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巧燕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肖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智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