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桂华、邓化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桂华,邓化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江桂华,女,汉族,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阳钢铁厂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邓化字,男,汉族,1947年4月28日出生,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化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南村3-17栋115号、建筑面积为60.44平方米的房屋,由江桂华与邓化字共有,其中江桂华享有65%的产权份额,邓化字享有35%的产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