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黑龙XX美泛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XX美泛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财保34号申请人:黑龙XX美泛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2号D座105号。法定代表人:段宗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洪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黑龙江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0号新发小区D01-6栋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黑龙XX美泛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012,658元为限。徐洪武用其名下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XX美泛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658元;二、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道里区郎江路与哈双北路交叉口博雅公寓1层3号房产;三、查封担保人徐洪武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17栋3单元3层1号(哈房权证里字第09010476**号)、110栋1层40号(哈房权证里字第09010476**号)房产档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XX美泛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常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