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齐大勇与吴奇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大勇,吴奇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860号原告:齐大勇,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吴奇璋,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大勇与被告吴奇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大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