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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孟庆翠、刘学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孟庆翠,刘学森,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孟宪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春,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翠,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刘学森,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安居金域缇香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被告孟庆翠、刘学森、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宗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