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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百香、黄晋与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李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百香,黄晋,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李村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吴百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黄晋,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李村村民组。负责人:吴庆生,该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吴百香、黄晋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李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补偿款263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30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李村村民组在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7175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