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亚男与母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母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男,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8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被执行人母永刚,男,回族,生于1987年6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亚男与被执行人母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亚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诉讼费6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母永刚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母永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