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与覃家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覃家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7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城南新区华美水岸明珠一栋1-5号。法定代表人:江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员工。被告:覃家菊,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与被告覃家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蒙山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84.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建华审 判 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玉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朝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