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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俊杰与被上诉人殷士艳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俊杰,殷士艳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民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士艳,女,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上诉人马俊杰因与被上诉人殷士艳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俊杰、被上诉人殷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俊杰上诉请求:1.撤销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依据欠条起诉,案由应是民间借贷,而不是彩票纠纷。二、上诉人根本不认识被上诉人,也没有购买过彩票,欠条上的签名不是上诉人所签。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殷士艳辩称,被答辩人因没有按时参加一审庭审,自己放弃了对本案的辩护权利,并不是法院的过错。如果真如被答辩人所说,那么他就不会躲避开庭和宣判,他就应该在一审中及时提出笔迹鉴定,可是都没有,反而推脱至今,无理抵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原告殷士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8日被告马俊杰在我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共欠款9,150.00元,于2012年4月7日偿还2,000.00元,这些年来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不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讼要求被告尽快还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述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在其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未支付票款,被告未辩解,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理应将购买彩票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在未及时支付票款的情形下,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是双方认可的,应在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俊杰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拖欠的欠款7,150.00元给付原告殷士艳。如果未案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保全费92.00元,由被告马俊杰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马俊杰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俊杰在被上诉人殷士艳经营的彩票站赊购彩票并出具欠条一张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系由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平等、自愿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上诉人应当承担偿还被上诉人的欠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称欠条底部“马俊杰”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属举证不能,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马俊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马俊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鸿丽审 判 员  王旭辰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焉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