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叶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8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