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永锋、河南三益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锋,河南三益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河南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锋,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波,系杨永锋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益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东段区农行14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献,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5层。法定代表��:李鸿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涛,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号豫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鸿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甫,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永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益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河南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永锋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永锋在本案���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永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5元,减半收取8362.5元,由上诉人杨永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马增军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