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红梅与崔昌男、车红梅、张哲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梅,崔昌,车红梅,张哲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82号原告:吕红梅,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崔昌男,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朝鲜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告:车红梅,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系被告崔昌男的妻子。被告:张哲雄,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朝鲜族,职员,现住安图县。原告吕红梅诉被告崔昌男、车红梅、张哲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吕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