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辉与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XXX、彭永碧、梓潼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辉,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XX,彭永碧,梓潼县民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安州区。委托代理人:苏昌富,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质荣,绵阳市涪城区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延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永碧,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梓潼县民政局,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法定代表人:白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均,该局职工。再审申请人陈辉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XXX、彭永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梓潼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2015)涪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辉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自安泰公司到XXX、彭永碧、陈辉均属违法转包,各个主体之间违法转包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则对上述当事人无约束力,不存在合同相对性原则。安泰公司、XXX、彭永碧对非法转包无效合同均有过错,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应当对陈辉的工程垫资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改判安泰公司、XXX、彭永碧对申请人所垫付的工程款429921.1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安泰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泰公司与陈辉无任何合同关系,且安泰公司已经全部付清工程款,工程款是给付彭永碧的,原审法院是推定申请人为实际施工人,实际申请人与彭永碧是什么关系无法查明,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XXX提交答辩称:我只是个中间人,彭永碧与安泰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我未经手任何工程和资金,故本案与我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彭永碧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其与陈辉之间的法律关系确无法查清,虽原审法院根据其持有票据原件的情况推定陈辉为实际施工人,但现陈辉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与安泰公司或XXX之间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其仅以与彭永碧共同签字的领款单等票据要求安泰公司、XXX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辉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 倩审判员 殷亚男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