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永祥与严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072号原告:杨永祥,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严志宏,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杨永祥与被告严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出现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祥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