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缪俊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俊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俊平,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俊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缪俊平酒后驾驶苏L×××××号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中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华阳菜市场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秦某驾驶的沿该道路由西往东行驶的苏L×××××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缪俊平本人受伤的事故。后秦某将被告人缪俊平送往医院治疗并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医院了解情况时发现被告人缪俊平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即为其抽取了血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缪俊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缪俊平于同年8月31日接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缪俊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缪俊平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秦某的证言,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责任认定书,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俊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俊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俊平系初犯,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现能真诚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缪俊平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俊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荆 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