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1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与被执行人彭亚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彭亚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彭亚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11执2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亚明,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邵阳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申请执行彭亚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亚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时设定的抵押房产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邵阳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511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炜审 判 员 王新龙代理审判员 陈亚辉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