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光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光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九州市场供销商城城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9490179Y。法定代表人伍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光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荆汤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2802647N(1-1)。法定代表人林宏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光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