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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景有奎、李秀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有奎,李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景有奎,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秀珍,女,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景有奎与李秀珍婚姻家庭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唐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