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委赔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郝金梅司法赔偿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内07委赔4号赔偿请求人:郝金梅,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赔偿请求人郝金梅于2017年2月15日以违法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郝金梅以其诉求已经经过了行政诉讼且已经败诉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郝金梅曾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赔偿义务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对其拘留行为违法,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郝金梅不服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审查期间,郝金梅申请撤回国家赔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郝金梅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