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嵇菊香与江苏省云台农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菊香,江苏省云台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10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嵇菊香,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云台农场,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普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嵇菊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云台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嵇菊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从未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将上诉人各项保险交齐致使其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其系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时发生安全事故,至今身体未完全康复,被上诉人依法不能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只在某阶段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已解除,系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云台农场答辩称,其已在一审中将协议提交法庭,是上诉人放弃权利,而不是被上诉人过错责任,同时上诉人也不能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主张上世纪发生的有关纠纷。嵇菊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嵇菊香于1990年到江苏省云台农场下设的多种经营服务中心饲料厂工作,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显示其于1992年6月起开始参保,实际缴费9年。后江苏省云台农场开始实施企业产权和制度改革,多种经营服务中心(甲方)于1999年1月20日与嵇菊香(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为促进企业产权和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稳定社会秩序,对改制后企业下岗职工养老、就医、子女就学、生活等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对不愿到农业单位承包土地的下岗职工,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甲方在协议签订一年内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第十三个月停发基本生活费;乙方须按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个人应交部分养老保险费,从第十三个月起的每年度第一个月缴纳个人应承担的有关费用(医疗:工资总额8.5%、教育:960元、全额养老保险:社会平均工资60%×25%)至退休,乙方不按时缴费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协议签订后嵇菊香自谋职业,未按约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9月5日,江苏省云台农场作出《关于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云农场字[2002]43号),对包括嵇菊香在内的没有参加劳动界定、两金不缴、长期不归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嵇菊香年满50周岁,因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待遇,遂以江苏省云台农场解除劳动关系未告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1990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以及嵇菊香举证的养老保险凭证、云台农场文件,江苏省云台农场举证的协议书等在案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云台农场对2000年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至于劳动关系是否一直存续至2012年,焦点在于双方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嵇菊香是否按约履行义务。首先,嵇菊香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多种服务中心作为江苏省云台农场下设机构因企业改制与嵇菊香签订民事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对不愿到农业单位承包土地的下岗职工,应从第十三个月起自行缴纳医疗、养老等相关费用,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嵇菊香于庭审中自认协议签订后自谋职业未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等约定费用,另结合嵇菊香参保缴费凭证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应视为嵇菊香2001年6月自动离职。关于生活费,如江苏省云台农场未发放该费用,嵇菊香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但嵇菊香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则应承担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问题,根据适用于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因嵇菊香未按约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云台农场于2002年9月5日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实以文件的方式予以确认,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嵇菊香关于江苏省云台农场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对1990年至2001年6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嵇菊香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嵇菊香与江苏省云台农场1990年至2001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嵇菊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嵇菊香(已预交)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就生活费发放、养老保险费缴纳、自动离职处理约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述称协议签订后其未按约定缴纳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明知的,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并结合上诉人参保缴费凭证记载情况,视为上诉人2001年6月自动离职,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嵇菊香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