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俊与郭奎生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郭奎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特20号申请人:陈俊,女,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申请人:郭奎生,男,194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俊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郭奎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陈俊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陈俊自愿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俊撤回申请。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