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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2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2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高某,男,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高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