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2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2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高某,男,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高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