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0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青锋与郑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青锋,郑一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881号之一原告:吕青锋,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郑一凯,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锋诉被告郑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青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吕青锋负担。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人民陪审员 金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