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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青锋与郑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青锋,郑一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881号之一原告:吕青锋,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郑一凯,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锋诉被告郑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青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吕青锋负担。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人民陪审员  金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