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元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元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527号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选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博,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欧阳元圣。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元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花人民陪审员 汤启东人民陪审员 廖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