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XX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8刑初3号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利忠、朱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因生活琐事对其岳父家不满。2016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xx到其岳父姚xx家中用铁锹将姚XX家中的门窗玻璃、电视、笔记本电脑、衣柜、洗面池、电子万年历、抽油烟机等物品打坏。经五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xx所损坏物品的价值共计10319元。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李xx的家属与被害人姚xx、王xx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五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4、鉴定意见;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条;6、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以上证据均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五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xx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之行为因家庭矛盾引发,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志强审判员 史志杰审判员 张京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