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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亚光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光,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初21号原告周亚光,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贾延东,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灵犀,主任。原告周亚光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亚光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亚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由原告周亚光承担。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李建坡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