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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996王增云与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云,吴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996号原告:王增云,又名王云,女,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慧,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凯,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礼丽,睢宁县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增云与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增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慧、被告吴凯及其委托代理人温礼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增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被告因其子吴香伟与别人打架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遂诉如前请。吴凯辩称,对于借原告1万元并给其出具借据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这钱被告不应偿还。因为:1、在2014至2015年间原告系与我儿子吴香伟同居生活,在此期间我给了原告见面礼、彩礼等3万余元,我儿子也给被告近10万元;2、借原告1万元的用途也是因原告而起。是因原告前夫找原告索要子女抚养费与原告产生争执,我儿了吴香伟为了袒护原告才将其前夫打伤。民事赔偿调解时因钱不够才向原告借了1万元,被迫在原告的要求下才给其出具了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借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9日,被告吴凯因其子吴香伟故意致伤他人,在民事赔偿调解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王增云借款1万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就还款期限等未作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增云与被告吴凯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凯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吴凯偿还借款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拒绝给付的抗辩意见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增云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