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秀凤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凤,朱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385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凤,女,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朱艳彬,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本院在执行王秀凤诉朱艳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朱艳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艳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