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中止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谭昌兴与肖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昌兴,肖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中止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谭昌兴。被执行人肖青林。本院在执行谭昌兴与肖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点对点”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3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