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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本院根据徐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4)内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内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