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本院根据徐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4)内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内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关注公众号“”